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2017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7-07-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我局与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和智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乌拉圭柑橘、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见附件)。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