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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自查情况的函(内食药监法函〔2017〕216号)
2017-06-29 09:10  点击:111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法函〔2017〕216号
发布日期:2017-06-19
生效日期:2017-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7515.html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督察月”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44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1月1日—2017年5月31日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我局相继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办理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通报制度和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执法办案通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等,通过制度规范约束,确保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重大行政处罚及备案情况
 
  2016年1月1日—2017年5月31日,我局生效的行政处罚案件40件(见附件1),其中食品、保健品类案件17件,药品、医疗器械类案件23件;符合备案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14件(见附件2),其中食品、保健品类案件10件,药品、医疗器械类案件4件。在14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已报备的10件,将于近日报备的4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稽查办案人员少、工作任务重,行政相对人不能如期缴纳罚没款,或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等原因,造成案件归档缓慢,少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时报备。
 
  四、整改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尽快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程序规定,指定专人专岗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确保每一件符合要求的案件及时报备。
 
  附件:   (内食药监法函〔2017〕216号)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
 
     (内食药监法函〔2017〕216号)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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