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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
2017-05-26 15:25  点击:181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sda.gov.cn/CL0004/38407.html 
  为切实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保证白酒质量安全,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预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以称重和计量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
 
  二、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三、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四、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措施。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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