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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6﹞324号)
2016-09-14 13:44  点击:143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16﹞324号
发布日期:2016-09-13
生效日期:2016-09-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08997.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到来,同时也将迎来农畜产品集中收获、集中上市、集中消费的时期,为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安全,请各级农牧业部门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担负起本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全力抓好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资经营环节的源头治理,以蔬菜杀虫、杀菌、烟剂类药物为重点,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资经营环境,督促农畜产品生产环节建立健全生产档案,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自治区5.20会议要求,牢固树立“管行业即管安全”的工作理念,凝聚系统合力,各司其职,针对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开展督查检查,特别是对监管检测问题多发的生产基地、投入品经营主体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秉承“发现问题是业绩、消除隐患是政绩”的工作观念,确保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三)严把安全上市关。加大检验检测力度,增加检测频次、扩大检测范围,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自检或委托检验责任,排查风险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把好农畜产品上市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要查跟溯源,推行检打联动,全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产地证明管理。
 
  二、强化应急处置
 
  各地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好值班,建立起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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