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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2016-03-25 08:12  点击:9105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2016-03-22
生效日期:2016-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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