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2011-06-13 16:52  点击:4312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1-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湖北省盐务局、大连市盐务局:
 
  湖北省盐务局《关于将“海水晶”新品种盐认定为渔业用盐的请示》(鄂盐局科〔2001〕1号)及大连市盐务局《关于海水素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大轻总发〔200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而“海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为观赏鱼和酒店、海鲜市场养殖所用。因此,不应列入食盐范围。
 
  2、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应依靠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稽查。不应将食盐管理范围扩大。
 
  3、为规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的销售,生产企业必须在其包装上(不论大小包装)明确注明用途。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海水晶放运监管措施的通知(川盐法函〔2005〕75号)
上一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