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2004-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bhws.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2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是否可用作为食品原料等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毛发不是食品原料,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此复。
卫 生 部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