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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04-08 10:39  点击:124
发布单位: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5-04-07
生效日期:2025-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大数据管理机构”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部门”,第二款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审批”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审批部门”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部门”。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二、对《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民政”,将“政务服务”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将第十九条中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金融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协调,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三、对《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中的“行政审批”修改为“数据(政务服务)”,“金融监管”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

(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的合作,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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