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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食品发〔2024〕4号)
2025-04-03 09:35  点击:64
发布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湘卫食品发〔2024〕4号
发布日期:2025-04-02
生效日期:2025-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30-04-01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现将《湖南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26日

湖南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3〕6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食堂是指设于医疗机构内,供单位员工、患者及家属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食堂,一级及未评级医疗机构设有食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以医疗机构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与食堂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 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医疗机构,应选择在医疗机构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医疗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引入承包经营食堂的,还应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基本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食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食堂经营场所的面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初处理、烹饪、备餐/分餐、清洗消毒、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等场所。食品处理区的设计应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和传递中发生交叉污染。

医疗机构职工食堂与病友食堂宜分开设立或分区经营,按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供水、排水、餐用具清洗消毒存放、洗手、更衣、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配送、废弃物存放等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货者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应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宜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按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十七条 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低于70℃的,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或者延长烹饪时间等,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根据患者需要设置送餐专用通道,并安排专人送餐。

需要在各楼层病区分餐的,各楼层应分别设置分餐专用操作区或封闭式移动分餐车。分餐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内。

第十九条 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食堂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向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将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健全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集中用餐单位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考核评价和管理。推行医疗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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