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山东省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山东省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并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等风险形势,改进工作措施。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
(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饲药中心)具体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用生物制品风险监测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实施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生物制品风险监则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协助查处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畜安中心)具体承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协助开展阳性样品追溯,指导畜禽养殖合理用药,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控结果。
(四)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协助省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抽样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问题产品,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技术培训。各市和相关任务承担机构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在实施3个计划过程中的问题建议以及相关问题产品查处结果请及时反馈。省饲药中心应于前三季度的每季度末、第四季度的11月2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省畜牧局,并于7月10日、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及相关分析研判情况经省畜牧局审核后报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省畜安中心于7月5日、1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报送省畜牧局。
联系人:刘利 电话:0531-51788879

1.山东省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山东省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山东省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