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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 (陕农办发〔2025〕11号)
2025-02-19 16:29  点击:168
发布单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陕农办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2-19
生效日期:2025-0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2025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5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负责组织兽药使用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协助部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采集和邮寄等相关工作,依据监测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二)省农检中心承担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安排的检验工作,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抽样,协助开展部级兽药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情况。省动物疫控中心承担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抽样及检测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三)各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工作,负责本辖区假、劣兽药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产品查处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送查处结果;配合省动物疫控中心开展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抽样工作,协助开展兽药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宝鸡市、咸阳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并于规定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样品送至省农检中心,西安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省农检中心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产区销区联动监管、跨地区联合办案等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农检中心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分别于2025年7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动物疫控中心分别于2025年7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赵耀锋  029-87219109

省农检中心:兽药残留抽检   程用斌 029-87213801

兽药抽检   潘康锁 029-87312890

省动物疫控中心:李  源 029-86247563

   附件

:1.2025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5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5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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