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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
2025-01-02 17:49  点击:501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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