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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24〕760号)
2024-12-27 09:48  点击:8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内农牧畜发〔2024〕760号
发布日期:2024-12-04
生效日期:2024-1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规定,为推动设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大力推进舍饲圈养,对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并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按出栏每头肉牛300元、每只肉羊6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高牛羊育肥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度规模牛羊育肥。支持鸡、鸭、鹅规模化高效设施养殖场建设。鼓励和引导马、驴、驼、鹿、鸵鸟等特色畜禽养殖,延伸打造特色产品加工链条。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

为确保上述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现将项目验收标准、奖补对象及方式、申报程序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相关标准

(一)对“实际年出栏”的验收标准

1.验收场地。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需具备若干措施中明确的奖补出栏养殖规模所需棚圈、储草棚、饲料库等基础设施,具备粪污处理、饲喂、饮水、防疫等配套养殖设备。

2.验收档案。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需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没有发生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行为,没有相关不良记录。

3.现场核查。对具备申报补贴潜力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旗县农牧部门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核验,确保育肥肉牛、肉羊数量符合奖补条件,且育肥肉羊的,育肥期不低于3个月,育肥肉牛的育肥期不低于6个月。

(二)对“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验收标准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出栏肉牛、肉羊去向需为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屠宰加工企业,且取得产地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其中,产地检疫证明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其适用区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三)奖补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的规定进行奖补。

二、奖补对象及奖补方式

(一)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是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达到验收标准且通过实地验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等各类主体通过简单累加牲畜达到奖补出栏规模的,不作为奖补对象。

(二)资金保障及预算安排规则

奖补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若干措施》出台后达到奖补出栏规模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在验收通过后,据实按照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根据财政预算编制工作需要,2024年9月30日(含)前达到若干措施规定奖补出栏规模的,于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5年预算安排;2024年10月1日(含)-12月31日(含)达到若干措施规定奖补出栏规模的,奖补资金纳入2026年预算安排。对2024年12月31日前首批通过验收奖补的主体,在2024年10月1日(含)-12月31日(含)期间出栏的肉牛、肉羊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6年预算。对2025年1月1日(含)-2025年9月30日(含)达到若干措施规定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6年预算。以后年度滚动实施,验收时间节点为每年10月15日前,并同步向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旗县农牧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填写《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申报表》(附件1),并向旗县农牧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地理位置(含四至信息及经纬度);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户)身份证明;

3.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购买架子羊、架子牛育肥的,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或支付凭证等购买证明材料,自繁自育的提供基础母畜存栏证明。

4.屠宰加工企业收购肉牛、肉羊的支付凭证;

5.出售肉牛、肉羊的产地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主需为申报奖补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

6.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投资建场相关证明,主要包括养殖场建场土地手续、购买设施设备发票或支付凭证等。

7.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基础设施、设备照片、基础母畜存栏等影像资料。

(二)核验公示

旗县农牧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并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其养殖设施设备情况、存栏、出栏情况,最终验收结果在旗县以上报刊、农牧部门网站和嘎查村公示栏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申报表》(附件1)、《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验收单》(附件2)出具意见,并将《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旗县验收汇总表》(附件3)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对每个旗县随机抽查30%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对该旗县所有申报主体逐一实地复核。复核完成后,盟市农牧部门对抽查的《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验收单》(附件1)出具意见,汇总填写《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盟市复核汇总表》(附件4),将奖励补助主体、奖补额度等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尽快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自治区汇总审核及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自治区农牧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及验收、复核结果进行核查、备案,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根据最终备案情况,于每年10月份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自治区农牧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宜

若干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优先统筹农牧厅归口分配、管理的中央和自治区涉农专项资金解决。已获得京蒙协作资金及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超出投资建场资金投入的,不得再申请若干措施规定的出栏奖补资金。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近5年享受过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淘汰奶牛育肥不享受补贴。盟市旗县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应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拨付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及时足额获得奖补资金。如盟市旗县未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和自治区抽查复核等环节,发现在项目申报及验收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手段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同步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相关涉农项目资格。

各地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要强化与《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的协同配合,统筹用好财政补贴与贴息政策,提升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信息交互印证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有效使用,全面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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