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破解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违法经营额计算是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违法经营额计算的规定较原则,没有相关细化标准,存在立法空白。地方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指引,复杂案件中违法经营额计算存在争议,增加了行政执法风险。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提高行政处罚依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切实解决商标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侵权案件计算违法经营额应当遵循的原则、违法经营额的定义、一般情形及复杂情形中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第四条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五条细化规定了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明确了已销售商品、未销售商品、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没有标价商品以及已完成制造但尚未附着商标标识情形下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
第六条明确了市场中间价格的计算,即已公布商品指导零售价格的,按该价格确定;没有公布指导零售价格的,可以采取在市场中选取相关产品的方式确定。此外,对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做出了限制规定,明确在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同时,当事人可以对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提出异议,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包括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商品、赠品侵权、翻新商品侵权、商标标识侵权、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出租商品侵权、商业宣传侵权、商标许可侵权等情形。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以及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明确了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的解释权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