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抽样检验质量。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省局对承担国家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
以下为规定中的主要内容:
承检机构要求:承检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工作制度: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工作要求:承检机构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保证样品制备、保管、处置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信息。
违规行为禁止:明确禁止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前泄露抽检信息、调换样品、瞒报数据等违规行为。
动态管理:省局将对承检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档,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表扬或处理。
违规处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违反规定通知被抽检方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任务,并可能撤销检验资质。
结果运用:承检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信用风险分类和合同招标的参考,与任务和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