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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4〕27号)
2024-10-14 16:57  点击:226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10-04
生效日期:2024-10-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聚焦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思想松懈、非法捕捞隐患较多、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水生生物养护不强等问题,持续巩固禁捕退捕工作成果,筑牢长江中下游生态屏障,助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

(一)完善运行机制。按照“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及时调整优化各级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强化政府统筹、部门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考核问效,将禁捕退捕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河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强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明查暗访、媒体监督、公开曝光等方式,持续压实各级责任,切实消除盲目乐观、懈怠放松、疲劳厌战等思想。

二、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三)加大动态精准监测力度。加大防返贫监测等平台的系统集成和数据共享,做好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调查和跟踪监测,动态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态、技能水平、家庭收入、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情况,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监测预警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比对和反馈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反馈要求,结合监测对象不同困难和帮扶需求,及时采取精准有效帮扶措施,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四)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持续落实落细就业服务“1131”计划,开展就业帮扶“暖心行动”,加强退捕渔民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和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全面纳入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做到应帮尽帮。将退捕渔民认定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退捕渔民农业产业帮扶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的优先纳入帮扶范围。进一步加大退捕渔民创业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五)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有劳动能力且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设立公益性岗位进行吸纳就业或通过将退捕渔民择优转化为执法辅助力量、开设特色岗位等方式提供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各地要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协助巡查巡护类公益性岗位待遇。

(六)加大养老保险落实力度。跟踪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优化经办服务,持续推进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补贴落实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做到隐患早排查,问题早解决,确保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退捕渔民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规定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持续加强禁捕水域执法监管

(七)加强联谊联防联治。禁捕水域相关市、县(区)要参照鄱阳湖区联谊联防机制,建立健全涉水部门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威慑与宣传引导联动、水上执法与湖岸共治同步,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件联动,不断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八)加强督促指导和分级管理。常态化开展暗查暗访、明查明访,对社会影响较坏、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进行专案办理,对执法不力、问题多发的地方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禁捕水域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任务清单,完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九)加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依法对“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进行集中清理。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定期对辖区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并依法对“三无”船舶进行联合认定和集中清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类渔业船舶规范管理,依法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内河通航水域“三无”船舶非法营运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船舶涉嫌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从事制造、销售船舶的企业。各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的移交工作。加强农民自用船舶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做到与“三无”船舶有效区分。

(十)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强化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在禁捕水域采集水生生物的监督管理。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强化打击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督促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以“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及发布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信息等行为。

(十一)加强禁用渔具渔法监管。修订完善禁用渔具渔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渔具制作、销售企业(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建立制作、销售管理台账,落实主动告知、承诺等制度,从源头防止禁用渔具销售。定期组织开展禁用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劝导持有禁用渔具人员主动上交和主动放弃禁用渔法,多措并举杜绝禁用渔具渔法使用隐患。

(十二)加强休闲垂钓监管和引导。修订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出台全省垂钓管理清单。推广休闲垂钓信息化管理,依法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加强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政策宣传,设立违规垂钓有奖举报热线,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垂钓爱好者依法垂钓、文明垂钓、健康垂钓。

(十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能力建设标准,落实有关禁捕水域市县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任务。鼓励从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含渔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在内部考核激励时,对执法一线人员予以倾斜。强化安全保障,确保执法、巡护人员均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经费保障,保障必备的执法执勤用车用船。

四、推动水生生物高水平保护

(十四)强化珍贵濒危物种保护。制定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长期保护行动计划,系统性提升水生生物保护能力和研究水平。启动鄱阳湖长江江豚专项调查,开展长江江豚迁移规律研究,推进迁地保护基地建设。加快部省共建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建设,完善基地功能,探索全人工繁育技术研究。健全长江江豚巡护体系,完善巡护巡查和遇险救护机制,降低长江江豚非自然死亡率。

(十五)强化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制定省重点水域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划,优化调整鄱阳湖禁捕范围。严格落实涉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将水生生物保护评价纳入规划环评、建设环评重要内容,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强化生态补偿措施落地监管,统筹补偿资金用于开展重要物种和栖息地保护修复。推动实施赣江等重要河流江湖生境通道恢复、梯级水利枢纽联合生态调度、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等措施。

(十六)强化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制定全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健全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持续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常规监测,推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专项调查。探索潜在优良渔业种质资源评价,发掘和保护重要渔业种质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和重点水域禁渔效果评估,将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水生态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的考核依据。

(十七)强化大水面生态渔业保护利用。科学规划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坚持“一水一策”,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理发展生态渔业,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渔业活动。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十八)强化外来物种防控治理。健全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门协调机制,落实落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跨水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规范预警信息管理与发布。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按要求建立防逃隔离设施,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规范民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物种综合治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在全省重点水域形成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推进和效果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强化要素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用于禁捕执法监管、退捕渔民安置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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