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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督办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转发函〔2024〕11号)
2024-10-10 16:58  点击:358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办转发函〔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10-10
生效日期:2024-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贵州省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督办暂行办法》(黔环委办通〔202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宁环规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工作,细化改革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合力。各地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印发   《贵州省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督办暂行办法》(黔环委办通〔2023〕2号),从重大案件概念、判定标准、督办主体、督办内容和方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5方面进行了规定,推动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取得明显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14部门制定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宁环规发〔2024〕4号),推进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纵深发展。

现将《贵州省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督办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学习借鉴相关做法,持续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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