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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024-09-27 16:33  点击:510

一、背景说明

当前,国际国内大通道的双循环加速建设,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一单制”服务模式和集装箱运输“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的“一箱制”服务模式加快推广。为进一步推动交通物流提质增效升级,提高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匹配和衔接水平,海关以顺势监管、流程内嵌、高效便捷为目标,创新符合多式联运发展需要的海关通关监管模式,以更好监管质效支撑实现“物畅其流”。海关总署在调研收集相关运营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意义

一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完善多式联运“一单到底”的海关监管模式,开发海关多式联运监管系统功能,有助于更好发挥多式联运业务在支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于扩大我国制度型开放、探索“一带一路”运输贸易新规则、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促进物流提质降本增效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海关多式联运监管制度,建设海关多式联运监管系统,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衔接和衔接优势,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是顺应多式联运业态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整体物流运输效率、实现物流提质降本增效。

三是顺应物流大通道建设的应有之义。建立并完善海关多式联运监管制度将有利于助推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切实降低通道物流成本,增强运输保障能力,为保障重要物资运输、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带动沿线经济发展等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三、具体措施解读

(一)关于业务范围。

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为出口铁公联运模式,即本公告条款第一条所述范围。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如铁海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将在铁公联运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二)关于监管货物的性质。

本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制定,出口多式联运货物属于转关监管货物。在公告范围内,海关通过对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实现对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三)关于通关模式的选择。

海关鼓励符合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作业模式,也支持企业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或者多程转关方式办理多式联运通关手续。

(四)关于数据传输申请及取消业务的办理。

在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业务数据前,联运经营人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者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需要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的,应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取消手续。

(五)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

原则上,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但鉴于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在铁路联程运输期间(上一程或者下一程为铁路运输),经多式联运系统对多式联运申请单审核通过的,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装运输工具。海关可派员监管,必要时可对货物进行抽核。

(六)关于支持灵活换装的作业。

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增加换装地(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联运经营人应向海关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通过,在新增换装地点开展换装作业。

(口岸监管司、重庆海关、西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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