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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4〕1号)
2024-09-26 16:21  点击:235
发布单位: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南农局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9-20
生效日期:2024-10-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6-10-1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

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南宁老友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老友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4〕40号),建立一批南宁老友粉优质、安全、绿色的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促进老友粉原材料种植产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加快培育打造一批市级老友粉原材料生产及加工示范基地(企业),推动全市老友粉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生产示范基地),是指南宁市范围内,质量稳定可靠、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带动作用强的,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集约化生产基地。本办法所称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加工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示范企业),是指以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加工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的南宁老友粉原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老友粉原材料基地建设和加工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种植业管理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计划财务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老友粉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组和老友粉原材料加工示范企业建设组两个工作组,局种植业管理科和乡村产业发展科分别负责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的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和监督;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质量优先;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1次认定。

第二章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南宁老友粉原材料(辣椒、西红柿、黑豆等)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辣椒种植基地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西红柿种植基地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黑豆种植基地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基地建设区域要求交通便利,土壤、空气、灌溉水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土地流转依法规范、利用合作关系稳定,且从2023年1月1日起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应在5年以上。建设主体应是经工商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产品应符合南宁市制定的老友粉原材料标准要求。

(二)作物要求:选择优质、高产、适应性好的品种。

(三)技术要求:制定科学、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张挂在基地醒目位置,要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农事作业。应用节水灌溉(滴、喷灌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采用综合措施防控病虫害,露地蔬菜推广应用杀虫灯和性诱剂,设施蔬菜推广应用防虫网、粘虫色板及夏季高温闷棚消毒等生态栽培技术。科学安全用药,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参照绿色食品栽培标准要求。

(四)管理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农药肥料的购买、存放、领用及包装容器回收处理,建立进出库记录档案。二是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对重要生长期,农业投入品用法用量等进行记载。三是建立采收前检测制度,须配备必要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器,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五)其他要求: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的抽检和监督。

第七条南宁老友粉原材料(辣椒、西红柿、黑豆等)生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三)申报主体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生产事故承诺书。

(四)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合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证书复印件,与老友粉生产及加工企业签订的原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加工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大米、大蒜、辣椒、西红柿、黑豆等)加工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在地。依法在南宁市内注册登记的以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

(二)企业规模效益突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老友粉原材料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且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企业竞争力强。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应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在同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食品生产企业主营产品已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信用良好。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绿色低碳环保。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有配套完整的环保设备,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市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六)带动效果明显。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四)申报主体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生产事故承诺书。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相关材料。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内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证明。

(七)辅助性材料(产品质量、商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专利、地标等方面的材料):

1.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保护意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5.地理标志用标授权书或授权协议等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认定流程

第十条生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经工商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加工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企业。申报主体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请认定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审核推荐。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当地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出一批生产示范基地、加工示范企业初选名单。

(四)审定公示。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对拟认定为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的名单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为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按年度进行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均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生产示范基地、加工示范企业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被认定为生产示范基地和加工示范企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二)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宁老友粉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南宁老友粉原材料加工示范企业”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1年以上的或已不符合生产示范基地、加工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更改名称,应及时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复印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对应工作组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组织“南宁市老友粉原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南宁市老友粉原材料加工示范企业”认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对与老友粉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的申报主体予以优先认定。通过认定的生产示范基地、加工示范企业,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服务、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老友粉原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其他原材料视产业发展需要增加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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