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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食品函〔2024〕8号)
2024-09-10 13:55  点击:323
发布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冀卫食品函〔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9-09
生效日期:2024-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6号)已废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二、明确备案范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是指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需备案。

三、明确备案流程。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公示、加盖备案号等环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通过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hbzwfw.gov.cn/)在线办理。申请备案的企业将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参考样稿见附件1)、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2)逐页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在线办理平台。对属于备案范围内的食品企业标准,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网址:http://spbz.hebwsjkxx.com/)公开即完成备案,公众可免费查阅、下载。

四、明确主体责任。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负责。

五、加强备案后管理。对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所备案平台予以明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指导和备案后管理,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对不按要求改正的,注销原备案信息,不断提升食品企业标准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6号)已废止。

附件:   1.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参考样稿.doc

   2.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docx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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