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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8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人参食品标准建设助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2024-09-04 14:21  点击:542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04
生效日期: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人参食品标准建设助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药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等规章文件,明确规定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工作。近年来,我委立足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添加剂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人参产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协调的标准化发展新格局。截至目前,已发布《人参种子》《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人参单体皂苷鉴定及检测方法》等现行国家标准16项,行业标准13项,地方标准71项,团体标准102项,涉及人参种子种苗、分等质量、皂苷鉴定及检测、种植技术等领域,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推进人参标准化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人参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细化人参入食标准规范,建立人参食用属性与人参药用属性的分类管理机制。2023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将人参、西洋参、灵芝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明确其用量范围、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和注意事项,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生产企业生产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可以直接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关于推动全植株、全参龄人参进入食品领域,破除人参应用年限和食用部位的限制。2012年,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其来源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现为新食品原料),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现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审批管理。2023年7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赴吉林延边州开展人参相关问题专题调研,实地了解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情况,听取行业企业意见建议,并结合调研情况指导吉林方面开展全植株、全参龄人参入食的相关前期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吉林方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扩大(或取消)食品用人参年限的申请,并按要求组织相关安全性资料。我委据此组织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完善管理措施,推动人参及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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