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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3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将天冬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建议
2024-09-04 14:10  点击:63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04
生效日期: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将天冬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分别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21年,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关于“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对天冬纳入食药两用物质管理的审核和审批进程、纳入食药两用物质目录管理,加大对地方产业扶持力度,帮助天冬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我委正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将天冬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相关研究工作,已组织完成食品安全技术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动态修订食药物质目录,积极推动将天冬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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