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04
生效日期: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林蛙油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公布。2021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品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并明确增补修订食药物质目录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时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
关于“向国家卫健委提出增补食药物质目录,将林蛙油纳入目录”的建议,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应由相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按要求组织和提供相关材料。我委将依法组织调研论证,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研究将林蛙油列入食药物质目录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积极支持吉林等地大力推动林蛙油相关食品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