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共10条,包括制定依据、备案概念、备案原则、备案流程、备案程序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明确备案负责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明确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严于上位标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明确备案形式。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办。
第六条,明确备案相关文件格式。要求企业标准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第七条,明确备案受理时限。对办理备案时间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备案。对格式不符合要求或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完善。
第八条,明确重新备案相关规定。有五类情况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一)企业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
(二)企业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企业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四)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对企业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五)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标准违法违规需要重新修订的。
第九条,明确集团公司及委托食品加工生产的备案方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备案,并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已经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的,另一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应当在备案时注明双方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十条,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