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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简明问答
2024-09-01 14:46  点击:210

一、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工作思路是什么?

为提升我市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以专利转化运用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本办法所称“专利转化运用”的概念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专利转化运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和符合条件的国外有效专利投入实际生产或应用于提供服务等的行为。

三、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包括两项。一是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二是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

本办法的支持标准是: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本办法认定专利转让、许可和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认定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为依据。

本办法认定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为依据。

“国内有效专利”指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申请或受让获得并维持有效法律状态的中国专利权。转让、许可申报单位持有的国外有效专利,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相关国外有效专利可以视为国内有效专利累计计算转让、许可专利的数量和相应合同金额。

五、哪些情形不予支持?

(一)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但未实际转化,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

1.转让、许可专利均为或主要为免费,或专利转让许可的数量、合同金额等明显异常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公布的专利开放许可除外;

2.申报单位与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转让、许可时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且不能证明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是以产业化为目的;

3.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权,但仅将原专利权人变更为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实现实际转化;

4.因拟放弃专利权等原因批量、低价转让、许可专利,未实现实际转化;

5.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虚假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或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无合理理由。

(二)服务机构仅提供专利代理、登记备案事务代办或仅就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过程中的单一环节提供服务,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本市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支持条件或由于不符合支持条件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

(六)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惩戒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获得支持单位需要或需要配合开展哪些工作?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优先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工作,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相关法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知局〔20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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