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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中秋节期间月饼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2024-08-29 18:07  点击:24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8-28
生效日期:2024-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全区月饼经营者:

2024年中秋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秋月饼市场秩序,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让月饼回归大众消费品属性、回归传统文化本源。现对全区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月饼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食品包装强制性标准。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严格执行食品包装强制性标准,月饼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月饼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被比较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以备依法查核。

四、禁止盒装月饼搭售、混合销售。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

五、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应遵守相同政策规定;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六、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盒装月饼销售活动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等强制性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月饼销售活动。

请全区月饼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中秋节市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月饼食品安全、过度包装、价格、广告等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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