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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2024-08-26 15:48  点击:481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10月起草并实施《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5年(至2024年10月30日)。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要求,省疾控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规定》实施以来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2018年10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要求,于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规定》共分5章27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检验、附则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等6个附件,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现场检验和许可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并提供制式文本。

二、《规定》实施的基本情况

《规定》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我省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方面的内容、标准、要求等,使各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序可循,使群众在办事过程中体验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便利感。

(一)行政许可的执行部门发生的变化。按照省政府令第351号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目前,按照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市成立了行政审批部门,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部门,新《规定》本着“立足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将《规定》的执行部门确定为各市行政审批部门。

(二)行政许可的时限更短。国家《规定》要求“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市级涉水产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我省为提高许可效率,要求“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的可操作性更高。《规定》提供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许可批件编号要求、国产及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等7类表格、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等6类标准化制式文本,并在网上公布,既方便了申请人按需提供材料,又提高了行政许可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规定》施行后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审批把关不严。因涉水产品审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部分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可能导致在审批过程中对关键性环节把握不准,对《规定》的要求把握不严。部分地方存在对许可文书中要求的编码顺序随意变更,可能导致出现群众查阅不便,部门业务监管困难的情况。

(二)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由各市审批部门集中审批,但存在个别审批部门对批准后的企业情况没有及时在官网上公示,对相关部门情况通报或推送不及时,导致公众查询不便,业务部门对涉水企业信息掌握不准,日常监管的难度大。

(三)部分涉水产品相关的卫生规范、规定、规范性文件亟待修订完善。如2001年颁布实施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几个卫生规范、《涉水产品检验规定》,2011年版《涉水产品分类目录》均已实施多年,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上级部门尽快修订完善。

相关文件: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征求《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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