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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35号)
2024-08-22 09:51  点击:39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24〕35号
发布日期:2024-08-17
生效日期:202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6-06-3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

今年以来,活牛活羊和牛羊肉、乳制品价格持续下跌,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普遍亏损,生产经营压力加大。为保住能繁母畜基本盘,稳定畜牧业基础产能,帮助经营主体渡过难关,优化畜群畜种结构,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优质奶牛养殖补贴。对自治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年单产达到9吨以上的奶牛,每头补贴2000元。

第二条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对区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场(户)、合作社、加工企业新申请的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生产经营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给予养殖加工主体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期间银行发放的相关续贷业务同样适用。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级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强化信贷政策支持。将畜牧业列为“积极支持类”行业,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不随意限贷、抽贷、断贷。金融机构扩大土地经营权、养殖场地上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范围,借助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创新“青贮贷”“活体抵押贷”等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应贷尽贷”。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度提高肉牛、肉羊、奶业及加工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涉牧贷款不良率高出金融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扣分因素。

第四条  肉牛能繁母牛补贴。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产犊的能繁母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第五条  能繁母羊补贴。对自治区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产羔能繁母羊、且羔羊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羔补母,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对开展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产羔母羊,每只补贴40元。

第六条  饲草料补贴。对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

第七条  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对履行生鲜牛乳购销合同、使用生鲜牛乳喷粉和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每生产1吨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第八条  增加肉类储备规模。参照《自治区肉类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在自治区2024年计划应急储备规模的基础上,增加牛羊肉储备,对承储企业进行补贴。

第九条  优化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承保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引导承保机构从保额优势、价格优势转为服务优势。督促承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按照奶牛实际价值开展承保工作。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4年自治区粮棉果畜农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中,有关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适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肉牛肉羊和奶产业市场行情、发展实际及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以上政策措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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