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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4〕141号)
2024-08-17 08:43  点击:150
发布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豫市监办〔2024〕141号
发布日期:2024-08-15
生效日期:2024-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并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督促各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负责。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对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三、落实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非冷凝天然气锅炉禁入市场等工作。

附件:1.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一、限制类的锅炉

1.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

2.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二、淘汰类的锅炉

1.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

2.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3.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4.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附件2地址:https://www.samr.gov.cn/tzsbj/tzgg/bgtwh/art/2024/art_a8f8173324394200b3b5e99bc5e806ef.html

附件3地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4/art_40d7ae35f6504e66a22496c18acad0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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