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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 (沪农委〔2024〕238号)
2024-07-29 10:25  点击:368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沪农委〔2024〕238号
发布日期:2024-07-26
生效日期:2024-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4〕14号)精神,我委决定于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在全市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优化动物检疫监督履职方式,强化工作协调联动,细化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工作效能,推动实现新的管理制度全面宣贯到位、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搭建到位,有效构建智慧监管机制,提高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为我市畜牧兽医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提升官方兽医履职能力

1. 落实《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要认真宣贯《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官方兽医作风建设。要督促指导官方兽医在持证上岗、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管理出证账号及证章标志等环节规范履职,坚决防止和打击隔山开证、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2. 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按照《上海市官方兽医培训计划(2022-2025年)》要求,做好官方兽医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督促官方兽医全员参加培训考试。要多措并举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等新制度新要求,指导各级官方兽医规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二)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能力

3. 加快推进动物检疫无纸化出证。在巩固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证)的成果上,加快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2024年10月1日前,对东部区六省(市)间调运的畜禽全面实现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

4. 加快推进基础信息“菜单式”管理。依托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健全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等基础信息库,逐步完善中小养殖户基础信息。加强基础数据库信息管理,确保启运地、货主、电话等信息一键带入,以及目的地、畜禽种类等信息“菜单式”选择等功能。

5. 加快推进信息应用。加强检疫与防疫工作联动,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要及时发现并纠正漏填、错填、不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况,实时监控检疫出证数量、运输车辆轨迹、指定通道检查、落地反馈等重点内容,强化异常信息预警;加强信息自动核查管理,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三)提升动物检疫监督协同联动能力

6. 强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依托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推进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功能模块,加强对超过调运有效期、未按照目的地运输等违法违规线索的识别,做好相关线索移交工作。

7. 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强化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推动符合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等条件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动物检疫相关疫病检测工作。

8. 强化畜禽标识查验。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畜禽佩戴的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在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屠宰企业入场查验等环节开展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

9.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制度宣贯。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常态化规章制度宣传,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推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提升全链条便民服务能力

10. 推行网上便捷办理。要强化线上申报检疫和操作的宣传指导,持续提升动物检疫申报率。要加快推进畜禽落地网上报告,方便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向启运地、目的地报告落地情况,全面提升畜禽落地报告率。

11. 推行信息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养殖场、屠宰企业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优化备案信息在动物检疫环节的自动查询功能,坚决纠正重复备案、变相收费等行为。落实指定通道环节“检疫信息在网、途中检查用网、检查结果上网”以及《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查验效率。

三、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所在辖区相关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对标梳理阶段(2024年7月底前)。各区、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规程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责任到人。

(二)强基固本阶段(2024年8—12月)。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重点做好薄弱环节的问题整改;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协同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加快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实现乡镇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信息关联率达到100%,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完善率达到100%,市内调运畜禽落地报告率稳步提高,提升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智能监测预警功能。

(三)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8月)。进一步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官方兽医完训率达到100%,考试合格率达到98%以上;加强协同联动,增强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全面开展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全面完善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提高跨省调运畜禽落地报告率,优化便民服务机制,显著提升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水平。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9月)。全面梳理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研究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正面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按照任务要求和时间安排,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及时信息报送。请各区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进展,于2025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全市年度工作进展,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谢怀东  23113067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二大队     张 杰  62779062

电子邮箱:shnwzfzd2dd@163.com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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