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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4〕252号)
2024-07-12 11:06  点击:233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办科财函〔2024〕252号
发布日期:2024-07-11
生效日期:2024-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技术,编制《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1.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燃煤电厂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工业锅炉烟气综合治理技术;

2.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

3.船舶、矿山机械等移动源污染治理技术;

4.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等焚烧烟气净化技术;

5.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技术;

6.恶臭治理技术;

7.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

8.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

(二)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1.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公路交通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2.工业行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3.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4.电力生产行业与输变电系统噪声控制技术;

5.新型吸声材料、阻尼材料、隔声门窗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6.噪声与振动预测等环境规划设计技术。

二、推荐要求

(一)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

(三)技术持有单位为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四)示范技术是指创新性强、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应至少有1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

(五)推广技术是指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治理效果稳定、经济合理可行,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应至少有3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

(六)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的技术、已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技术不再推荐。

三、报送方式

申报单位申报技术须经单位推荐,“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的“推荐单位盖章”处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单位主要包括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各直属单位、各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单位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申报单位填写“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按附件2、附件3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和《目录》(初稿),并按附件4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将上述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序号排序),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24年8月20日前寄送2册至指定邮寄地址,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件(可编辑版,不超过50MB)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名称格式为“2024+技术领域+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

电话:(010)65645390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207室

邮箱:liu.yuansheng mee.gov.cn

附件:1.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docx

2.    技术报告编写要求.docx

3.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初稿模板及编写要求.docx

4.   证明材料要求.docx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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