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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环评〔2024〕41号)
2024-07-09 17:09  点击:869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环评〔2024〕41号
发布日期:2024-07-08
生效日期:2024-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9〕99 号)、《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 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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