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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 (鲁安办字〔2024〕32号)
2024-07-03 16:37  点击:316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鲁安办字〔2024〕32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生效日期:2024-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59号令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动《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行动,是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现实需要,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的实际行动。《办法》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办法》设立的安全生产举报相关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重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与《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有效衔接,规定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程序,提出了举报核查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创新设立了企业内部举报制度,规定了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情形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理解《办法》的丰富内涵,切实增强依照《办法》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按照《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重点围绕《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度要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创新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各界尤其是一线职工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良好局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办法》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持续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理群众举报的工作能力。

四、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做好举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规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要督促企业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将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调度各行业、领域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情况,确保《办法》学习贯彻到位、执行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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