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认秘函〔2024〕31号
发布日期:2024-07-02
生效日期:2024-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国认监〔2024〕3号),我委组织对各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备案(2024年5月30日之前)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进行了核查,现要求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见附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
二、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发布的最新认证项目分类代码,注销原备案规则后重新进行备案。
三、对2024年5月30日之后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规则,认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四、上述清理规范工作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委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及其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的管理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及相关认证证书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直接涉碳类认证健康有序发展。
认证监管司工业品处:徐天峰 010-82260866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王鹏 010-82261364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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