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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85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立乡镇家禽家畜定点屠宰机制的建议 (农办议〔2024〕48号)
2024-06-28 16:46  点击:1282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4〕48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生效日期:2024-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张志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镇家禽家畜定点屠宰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出)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3年,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审核备案程序等,要求各地向依法设立的牛羊禽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合作社可结合自身生产实际,到附近的家禽屠宰厂宰杀家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家禽屠宰厂开展屠宰活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结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实际,指导各地有序推进畜禽屠宰工作,规范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屠宰活动管理,依法高效开展动物检疫,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养殖场户增收致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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