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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05-09 11:46  点击:654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5-08
生效日期:2024-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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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金融稳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值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民用航空法。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修改仲裁法、监狱法。推进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实施,制定学位法、法治宣传教育法,修改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学前教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教育法、网络安全法。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制定关税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反洗钱法,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国务院组织法(修订)(已通过)  

2.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已通过)  

3.学位法(4月)  

4.关税法(4月)  

5.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6月)  

6.民事强制执行法(6月)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6月)  

8.金融稳定法(6月)  

9.学前教育法(6月)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6月)  

11.文物保护法(修订)(6月)  

12.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6月)  

13.矿产资源法(修订)(6月)  

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8月)  

1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10月)  

16.增值税法(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3件)  

1.生态环境法典  

2.法治宣传教育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4.能源法  

5.原子能法  

6.民营经济促进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8.企业破产法(修改)  

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10.会计法(修改)  

11.招标投标法(修改)  

12.统计法(修改)  

13.反洗钱法(修改)  

14.民用航空法(修改)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改)  

1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17.监察法(修改)  

18.仲裁法(修改)  

19.监狱法(修改)  

20.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  

2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改)  

22.国防教育法(修改)  

23.网络安全法(修改)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健全涉外法律体系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一并考虑)、电信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机关事务管理法、检察公益诉讼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国家公园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铁路法、海商法、渔业法、对外贸易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综合性法律,以及财政税收制度、网络治理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2024年实施期限届满的授权决定3件: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4年7月实施期限届满。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4年10月实施期限届满。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4年12月实施期限届满。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立法工作,把握好党的创新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统筹谋划立法工作,推动和服务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完成,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律制度中,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拓展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邀请代表特别是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重要法律草案发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支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征求联系代表的意见建议。提高代表议案审议和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将代表议案建议更好转化体现为立法成果。认真做好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准备和组织工作,为代表履职做好服务保障。聚焦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适量有序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数量和类型,加强指导交流,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和工作提质增效。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做好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高对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吸收和反馈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  

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法律体系内部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提升立法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不同机制在听取意见、组织协调、凝聚共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开展专题集中清理工作,研究启动法律全面清理工作。研究完善法律配套规定督促工作机制,加强法律配套规定督促落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总结,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工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人才保障支持。  

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工作的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审议把关等各环节发挥好主导作用。落实修改后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对于其他部门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协同配合,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草案审议修改中,充分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平衡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凝聚立法共识。  

做好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实现地方立法主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覆盖,指导地方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召开部分省区市地方立法工作交流会,聚焦重点问题,交流成功经验做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推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指导,不断提高立法服务保障水平。  

三、坚持依宪立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系统推进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实施好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健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确保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合宪性审查中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说明有关情况,务实管用地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衔接联动、集中清理等制度机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进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新中国宪法70周年。增强宪法自信,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不断提升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结合宪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  

四、坚持把立法同普法实施结合起来,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和宣传解读  

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开展宪法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发展历程、史料史实、制度功效的学习阐释,研究宣传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探索实践,努力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话语体系。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任务,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中国人大立法制度70年等立法理论研究。推动与高端智库、高等院校、中国法学会等的联系交流,促进研究成果的开放共享和转化运用。  

将宣传解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根据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出台等各立法环节的特点和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实施座谈会、组织集体采访、安排个人接受采访、发表解读文章、配合法治宣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立法的背景、内容、意义,增进各方面对立法的认同、对法律核心内容的了解,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发挥好发言人机制作用,及时、准确介绍人大立法工作安排进展。做好立法舆情应对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传递权威声音,回应社会关切。  

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坚定法治自信,积极宣传阐释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用鲜活生动的方式讲好中国立法故事、宪法故事。加强法律文本英文翻译工作,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提升国际传播能力。以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为契机,充分发挥立法宣传工作在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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