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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4-11 09:45  点击:367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10
生效日期:2024-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湖北特检院,武汉市锅检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发〔2024〕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实施意见》中提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宣贯,把握最新工作重点及要求,保持政策一致性;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职责。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做好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支持企业开展锅炉技术创新与更新改造。  

二、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有关锅炉限制类和淘汰类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禁止新建和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施工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督促各检验机构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要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列入淘汰类的锅炉清单,按照地方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督促各检验机构不再实施定期检验。  

三、强化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锅炉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安全责任制。要持续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生产、使用情况排查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防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超期未检锅炉,核查锅炉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操作,确保锅炉使用安全。  

四、及时总结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总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每年11月25日前,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局特设处。  

附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涉及锅炉内容).docx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pdf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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