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农绿函〔2024〕202号)
2024-03-21 15:51  点击:666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皖农绿函〔2024〕202号
发布日期:2024-03-21
生效日期:2024-03-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0日

2024年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意义重大。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等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建设高质高效的农业强省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实施“1239”行动为主线,围绕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和“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按照“四巩固、四推进、四提升、四强化”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一、巩固绿色食品供给能力。按照“稳存量、优结构、增总量”工作要求,新认证绿色食品700个以上。统筹种植产品、养殖产品、加工产品发展布局,积极引导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持续增加绿色食品获证产品总量规模和市场供给。继续实施续展季度通报制度,坚持“应续尽续”,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期开展续展工作。依规实施审核评价和标志使用费用减免措施,全力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绿色食品。

二、巩固有机农业良好发展态势。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优势,新认证有机农产品200个以上。瞄准市场需求,支持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创建。做好有机农产品认证新申报受理和再认证计划管理工作,再认证率保持在85%以上,不断提升有机农产品消费认知度、市场认可度。

三、巩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收录总量。稳步扩大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总量规模,新收集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50个以上。组织开展县域资源摸底调查,科学规划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参与编纂生产消费指南。深入推进整建制试点工作,做好桐城市全国名特优新高品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试点创建和歙县试点验收与总结工作。

四、巩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按照“扩总量、提质量、创星级”基本思路,逐步扩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基地、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试点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生产规模和辐射带动区域。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数量多、规模大、发展潜力广阔的优势区域,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重点市、重点县。探索开展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星级创建,不断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平和供给能力。完善农产品“三品一标”基地信息采集,提高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推进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按照“规模适度、标准引领、品牌赋能”原则,建设一批地域特点鲜明、乡土文化丰厚、产品品质优良的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挖掘地标性绿色食品产地规模化发展新机制、产销对接新模式、高质高效新路径。序时开展全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申报、建设、认定工作,有效落实基地监督管理。组织举办全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

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和良好农业规范。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规范实施主体申报,试点运行全程控制规范生产内检员和评价辅导员制度。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法律要求,全面推进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宣传推广和认证实施,扩大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

七、推进包装标识制度与农安科普宣传。围绕提升农产品品质、优化品牌形象、降低贮运损耗、服务便捷消费,常态化组织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推广应用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包装和清晰标识。支持举办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包装设计大赛。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科普宣传,组织农安优秀科普作品征集评选,普及生产知识,引导健康消费。

八、推进长三角绿色优质农产品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长三角绿色优质农产品一体化合作,共同促进产品供给,开展标准制定,推动基地建设,提升质量品质,拓展销售渠道,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继续举办对标学习沪苏浙绿色优质农产品浙江现场培训班,轮值举办第二届长三角绿色优质农产品推广周活动,组织参加长三角地区专业展会,推动更多我省绿色优质农产品装进长三角居民“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肉案子”。

九、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申报审查质效。严格落实《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重点审查绿色食品申请时效、高风险产品和申报主体资质等,优化产地环境监测、产品检测,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细化审核评价流程和各环节重点。严格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范》及有机农产品相关标准,落实有机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负责制,规范现场检查,加强技术指导,提高申报质效。严格按照《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等有关要求,强化自主申报、评价鉴定、收集登录和跟踪评价全过程管理,推进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规范化、制度化。

十、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营养品质规格。围绕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聚焦不同品种、分布区域、生产方式、生育周期、加工贮藏、物流保鲜等关键要素,构建农产品品质规格营养功能评价技术体系和数据库。制订绿色优质农产品团体标准10项,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标准化管理,科学指导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积极推广应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从生产源头保障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开展全国性农产品品质规格营养功能评价与技术研发年度亮点成果征集,促进农产品分等分级、营养功能识别。

十一、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营销渠道覆盖面。加强与大型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建设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电商专馆。引导建设3个绿色优质农产品专营店,支持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商超专柜,有序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进驻徽采云、皖事通、央广购物频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机关食堂,因地制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进学校、进社区、进商超、进饭店、进餐饮。

十二、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发挥安徽省绿色食品协会、中国良好农业规范高质量发展安徽工作站和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安徽工作站功能作用,支持建设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基地,持续推进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绿色防控、独特品质识别和全程质量控制配套技术规程研制与应用推广。

十三、强化证后监管。加强和固化产品抽检、企业年检、跟踪检查、风险预警、标志监察、应急处置等证后监管基本措施,加强对重要农时、重要时节、重点地区高风险获证产品全程质量跟踪检查,持续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专项检测,发挥科学抽检监督约束作用。建立务实管用、快捷有效的绿色优质农产品风险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创新企业年检逐级实化、绿色优质农产品综合评价与监督约束机制。支持各地举办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主体内部检查员培训班,不断夯实主体责任。

十四、强化品牌培树。组织参加第二十三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中国农交会地理标志专展和全国绿色农业生产资料博览会等专业展会,组织开展“绿色食品 健康引领”主题宣传暨金秋九月集中宣传活动。持续开展中国农产品品牌索引名录征集、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征集和预制菜(预制农品)登录宣展。助力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培育粮食类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组织开展肉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课题研究,支持“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品牌培育,强化肉牛产品认证登记指导服务。遴选一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标杆主体。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持续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

十五、强化产销对接。引导支持农批、商超、电商、餐饮、集采等采购商对接绿色优质农产品,广泛邀请政产学研企参加行业性活动。运用“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市场信息交流服务,促进产销对接。把握传统节日、节庆假日和网络消费热点时机,因地制宜组织各类农产品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参加2024年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组织开展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积极跟进脱贫地区绿色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推广队伍培训和管理,针对性地培养绿色优质农产品推广专员1000名。

十六、强化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人员培训,组织举办绿色食品检查员标志监管员资质培训、市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等活动。继续组织举办绿色食品申请材料集中审查,做好绿色食品检查员、标志监管员年度绩效考核和推优工作。表扬一批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优秀个人。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队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工作水平,积极践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以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做好绿色优质农产品各项工作,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要点的通知.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26号)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