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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护〔2024〕105号)
2024-03-15 10:32  点击:446
发布单位: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吉林护〔2024〕105号
发布日期:2024-03-14
生效日期:2024-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上营、长白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单位: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条例》内容,确保依法依规全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次对大熊猫、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调查监测、收容救护、人工繁育、野外放生、外来物种入侵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上位法精神,推动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省政府、省人大积极推动《条例》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了立法工作。《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以法治守护吉林生物多样性之美由此翻开崭新的篇章。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依法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形成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导,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条例》赋予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工作格局,努力开创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新局面。  

二、开展培训教育,做好宣传引导  

《条例》是对吉林省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做法的总结完善和提炼固化,契合吉林省情和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是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是组织人员逐条逐句、原原本本的学习,全面、准确、熟练掌握各项规定,把《条例》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二是安排专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解读和宣教,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守法意识,提升其维护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自觉性。三是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条例》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形成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三、健全保护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条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单位责任、致害防控、物种放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尽快对现行制度规定和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制修订有关管理制度。一是强化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管理。制定并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设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二是提升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冲突应急预案,发布安全公告,设立陆生野生动物出入安全警示牌,扎实推进人虎冲突监测预警系统进程,全面提升人兽冲突防范能力。三是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严格落实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的规定,放生活动频繁的地区,要公布热线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渠道,避免生态系统受到危害。  

四、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人工繁育、禁止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管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加强疫病防控,保障野生动物健康和福利,强化安全生产与防范措施,有效防范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事件。二是依法制止和惩处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组织各级各类保护站(点)开展野外巡护,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看守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规范观赏拍摄活动的时间、区域,制止各种不文明行为,禁止各类以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方式,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加大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未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等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及时总结报告。我局将适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全力确保《条例》落实落地、落出实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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