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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仓储单位备案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2024〕5号)
2024-03-11 14:31  点击:225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皖粮仓网函〔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3-08
生效日期:2024-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相关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目录的通知》(皖数资函〔2021〕93号)要求,扎实做好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电子证照颁发等工作,请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应市县数据资源局,安排专人抓实仓储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仓储单位备案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仓储单位备案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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