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4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名单。并对出口水产品的备案条件和程序做出详细要求。
同时,《办法》规定了备案有效期在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已获得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未发生位置搬迁)、养殖面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养殖品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到期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超期未予变更的,海关可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