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实施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促进相对人自觉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3.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不予处罚,避免过度执法,同时也要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明确内涵,准确判定。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我省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落实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中初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秩序实质性修复的一项具体制度举措。具体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本意见适用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后,卫生健康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精准适用,动态管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意见规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并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制稽查。在推行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危害卫生健康管理秩序。
(二)规范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进一步调查,查实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核查符合本意见的,及时归档材料。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执法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见附件2)。
(三)做好执法记录。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严格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