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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解读
2023-06-21 16:52  点击:1902

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CEPA”),香港CEPA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一、原产地标准修订的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63号)对海关总署2022年第39号公告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项下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除原有的“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原产地标准之外,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原产地标准的商品也可以视为香港CEPA项下原产货物。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修订前的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902.3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二、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且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一)累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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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累加法而言,“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香港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内地或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二)扣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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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扣减法而言,“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1. 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2. 对于在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内地或香港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原产地标准修订的意义

经过此次修订,香港企业生产的红茶(0902.30)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原产地标准,即可向签证机构申请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并在向内地进口时申请享受零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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