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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3-04-07 15:23  点击:751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4-06
生效日期:2023-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时期要有突破”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决策部署,锚定省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引领,统筹推进《“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市场监管聚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意见》实施,奋力谱写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市场监管新篇章,在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特制定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帮扶作用,统筹数量和质量、纾困和培育、当前和长远、活力和秩序,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以打造“名特优新”发展新优势为重点,以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共同富裕为目标,实施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构建更具普惠、更可持续的政策支撑体系,更加易得、更加有效的服务支撑体系,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补齐辽宁市场主体数量偏少、活力不足短板,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奋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辽宁市场监管力量。

(二)总体目标。实现总量多起来,每年全省新登记个体工商户50万户左右,三年全省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50万户左右。实现个体活起来,到2025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总体活跃度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三年新增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40万人左右。实现特色树起来,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辽宁特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鼓励支持一批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的建设。

1.发挥省、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市场监管局“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认真履行基层市场监管所“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职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的指导,精准推进“两个覆盖”。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定点联系“小个专”党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结合生产经营,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推动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培育选树个体工商户党建示范点,发挥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广泛听取个体工商户的诉求、意见。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坚持系统发力。

4.建立完善省、市、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完善工作规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

5.按年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定期通报推进情况,压实成员单位责任。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持续推进。

(三)构建政策体系。

6.制定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整合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构建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7.动态发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编制公示扶持政策办理指南,明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途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等,提升扶持政策的透明度。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持续推进。

8.构建完善扶持政策落实统计指标,定期统计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政策效果评估。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持续推进。

(四)实施精准帮扶。

9.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建立全省“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库,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推动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持续推进。

10.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统筹培育工业强省、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情况,以市、县为单位制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分类、分地区建立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辽宁地方特色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各市选择1个县试点,2024年全面推行,持续推进。

11.完善提升“个转企”服务效能的制度,鼓励支持一批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着力降本减负。

12.上线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降低办事成本。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13.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歇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4.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自行网上补报,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持续推进。

1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扰。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行政执法中实施包容免罚等柔性监管执法措施,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加强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构建服务体系。

18.按年度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丰富活动内容,为个体工商户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以县局为单位,设置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百部”咨询服务电话,依托基层市场监管所“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构建覆盖全省区域的“个体工商户服务站”体系,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受理个体工商户反映的具体问题。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构建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持续推进。

20.依托市场监管邮储银行“千亿送贷助力三年行动”融资合作平台,精准开展“个体工商户”主题送贷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问题。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展示个体工商户形象,助力提升市场活跃度。

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持续推进。

22.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专区”,集中公示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清单和办理指南,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精准的政策传导服务。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持续推进。

23.结合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小个专”党组织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点对点”的引导和帮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帮助相关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计量技术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发挥大数据优势,实现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精准共享共用,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的跟踪服务。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持续推进。

26.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各市选择1县、1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群体状况。结合各市跟踪监测情况,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具体方案。各市要按照《市场监管聚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意见》总体部署,按照本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主要领导要切实扛起抓落实的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及时分析研判个体工商户发展态势,确保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释放培育壮大个体工商户的强烈信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总结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中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实行督查考核。省局按年度对各市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市及时向省局报送制定的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1个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每年按季度(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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