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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湘农发〔2021〕112号)
2022-10-25 15:35  点击:448
发布单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湘农发〔2021〕112号
发布日期:2021-12-28
生效日期:2021-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6-12-2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为加强源头治理,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及说明,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8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说明

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为《执法事项清单》)在对现行有效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共明确我厅本级行政执法事项13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47项、行政检查事项23项、行政处罚事项52项、行政强制事项4项、行政确认事项6项、行政给付事项1项。《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我厅职能的调整实行动态调整。

二、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执法事项清单》仅保留我厅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不列入《执法事项清单》。

三、根据行政执法下沉要求,《执法事项清单》保留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要求保留与我厅行政许可事项相对应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不列入《执法事项清单》。

四、根据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相适应原则,《执法事项清单》保留了与我厅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法定行政强制事项。

五、我厅在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等重大违法案件时,不排除实施虽未列入《执法事项清单》但已列入《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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