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10-13 10:48  点击:616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2-10-11
生效日期:2022-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8月1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二、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三、对《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对《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

(二)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三)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房管”,修改为“房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珠海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一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