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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 (商国际函[2008]15号)
2022-08-01 16:55  点击:558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国际函[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2008-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党的十七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为了正确理解自由贸易区内涵,顺利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现通知如下: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注:我方关税领土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对应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内部工作文件和媒体报道中,常常出现另一种“自由贸易区”的提法,其对应的英文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FTZ,“自由贸易园区”),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某些特征,但目前我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完全对应的区域。

由于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为避免误解,便利工作,建议将前者统一译为“自由贸易区”,后者译为“自由贸易园区”。

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的表述,包括其名称、译名和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贸易园区”的表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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