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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7-14 09:52  点击:1159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2-07-13
生效日期:2022-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5号),按照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牧联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吉林省2022年玉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8日

(联系人:省畜牧业管理局  关百军;  电话:0431-88906664

邮箱:15943091809@163.com

省财政厅        郭泓言  0431-88553935)

吉林省2022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秸秆变肉”工程实施,加快实现秸秆饲料收贮方式和利用方式变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5号)和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牧联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2022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

一、建设内容

2022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采取先建(贮)后补方式,对新建(改扩建)黄(青)贮窖,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秸秆干饲料等进行补助,全株玉米青贮不列入本方案项目补助范围。

(一)申报主体。

省内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等。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鼓励申报主体在散养密集区组织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

1、原则上对500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2022年1月1日以后)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助,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2.原则上对2022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100吨以上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

3.原则上对2022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规统筹利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省级乡村振兴“秸秆变肉”资金用于秸秆饲料化利用。中央资金在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

二、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8月10日前报省畜牧局备案,由省畜牧局负责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

(二)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主体)按要求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书》(附件1)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市)畜牧和财政部门。

(三)项目初审。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

(四)项目验收。项目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验收,根据秸秆饲料收贮进度进行动态验收,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2022年底前完成验收、公示,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2)。2023年1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验收及资金需求情况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汇总表(附件3)、2022年度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资金使用汇总表(附件4),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备案材料需要报电子版和PDF格式(加盖公章)各1份。

(五)资金拨付。2023年1月20日前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按照验收实际情况完成资金拨付。

三、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是“秸秆变肉”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积极统筹项目资金,加大秸秆饲料化利用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搞好政策宣传,明确项目申报、初审、验收和资金拨付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二)严格项目建设时限,及时准确备案。各地要做到项目实施不拖延,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实施方案、未及时备案的县(市、区)将被视为未实施该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将由省级统一调整收回。

(三)市(州)本级依照本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城区的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工作。

附件:

1.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书

2.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

3.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验收汇总表

4.2022年度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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