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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43号)
2022-06-07 10:09  点击:1679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22〕43号
发布日期:2022-06-06
生效日期:2022-06-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一批双循环企业

(一)培育引进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等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对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或在线交易额2亿美元以上的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二)培育发展一批货源组织能力及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物流枢纽运营企业。支持引导运输、仓储、快递等中小物流企业整合功能。在跨境物流、冷链物流、城乡配送、智慧物流、航空物流等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物流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孵化一批跨境电商企业,鼓励传统内贸企业、农村电商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网商产业园试点,引入内外贸优质网商入驻,壮大线上市场主体。引进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在云南设立区域总部、服务机构和分拨中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引进境内外知名大型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落地云南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支持我省企业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物流公司。(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扶持培育年销售额大、内外贸业务并重、处于供应链核心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支持其搭建数字化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物流、金融等“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高原特色农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向“链主”集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融合发展模式

(七)积极打造产业聚集、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园区,为进口商品国内销售、出口产品开拓市场提供平台、货源、物流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效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和推介力度,吸引东部沿海等地区的产业向云南转移。(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深化与国内大型数字商务企业、金融机构在促消费、直播电商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培育壮大我省网络消费市场规模。推进中国—南亚博览会等数字化平台功能升级,形成一体化支撑展会、商城、商务基础业务的大数据平台。(省商务厅负责)

(九)积极推动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数字经济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接,争取通过“部省合作”模式开展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加快推进昆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推进122项试点任务,形成典型案例在全省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等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内外融合发展

(十一)依托现有开放型园区,重点加强在农业、建材、矿产、能源等方面开发合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供应链体系构建,进一步增强云南现代化产业“走出去”、“引进来”集聚力和竞争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等中老铁路沿线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昆明市、西双版纳州与老挝磨丁片区联合打造跨境产能合作示范区,优先在电子终端产品、机械装备、纺织、医药等领域,布局跨境产业链合作,推动境内境外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昆明海关等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互联网+边民互市贸易”试点监管模式,支持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渠道的企业落地云南,开展边民互市商品落地加工。(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作用,用好综合保税区保税、免税、退税政策,推动昆明、红河综合保税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实质合作,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利用商业载体促进内销,积极推进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大型超市、进特色街区、进夜市、进展会、进政府采购目录“六进”活动。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鼓励外贸企业升限入库,对新增入库企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十六)积极扩大进口,提升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个性消费等供给。大力发展服务消费,深化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入驻,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独立法人企业和品牌首店的给予适当奖补。丰富“云集好物”、“云品乐购”等消费载体,持续开展“彩云购物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省商务厅负责)

四、建设融合发展平台

(十七)支持建设国际贸易企业集聚平台,加强电商、物流、商贸等产业园区和要素交易中心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吸引贯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商贸企业和集群集聚入驻,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具有沿边特色的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建设具有南亚东南亚等国家特色的进出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立足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在昆明等地建设花卉、水果、坚果、中药材、肉牛等一批农产品专业市场,在思茅、彝良、文山、南华等地建设咖啡、天麻、三七、食用菌专业市场,并将其打造成为集现货交易、电子交易、拍卖、仓储、物流、结算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内外贸第三方交易平台。(省商务厅等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针对企业专业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内外联通物流网络

(二十)加快推进昆明空港型、昆明商贸服务型、昆明陆港型、大理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红河(河口)、德宏(瑞丽)、西双版纳(磨憨)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布局建设一批省级物流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现有国际航线补贴政策,发挥区位优势,以全货机为主、客运航班腹舱为辅、“客改货”航班为补充,不断巩固、开辟南亚东南亚及环印度洋地区国际货运航线,打造国内与南亚东南亚及环印度洋地区间的航空货运中转集散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二)引导外贸、跨境电商、物流等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支持加快建设边境仓、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城市配送网络,持续加快“快递进村”进程,补齐末端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二十四)支持企业从贴牌生产向研发设计、自有品牌、收购知名品牌转化,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问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工作合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同线同标同质

(二十六)将“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允许企业以“三同”自我声明承诺,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三同”标识销售产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支持外贸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平台,搭建“三同”平台专区,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供需对接,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规则对接应用

(二十八)加快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创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制度型开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积极探索研究口岸通关“一地两检”模式和外籍人员入境就业等试点。(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快推动RCEP原产地管理信息化应用项目3.0版本在云南上线应用,持续提升便利化水平,推进原产地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开展东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指导企业解决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三十)支持龙头企业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充分利用涉农资金,建设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对标国际森林认证标准,推进林草可持续认证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对企业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工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内外贸领域信息归集,加快推动业务协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持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维权援助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要求,切实提升内外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完善进口种苗口岸检疫放行和属地调入后续监管工作机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服务能力

(三十二)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作用,持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通报评议、特别贸易关注等工作,提升外贸企业合规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助力企业、云系产品“走出去”,促进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深化商品检验模式改革,推进检验结果采信,逐步扩大进口矿产品“先放后验”、“依企业申请”等实施范围。(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培养

(三十四)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干部培训基地在政策、市场等方面平台优势,拓展政校合作内容,支持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扩大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规模。(省商务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加快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有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先行先试

(三十六)加强对州、市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州、市结合重点产业和发展需要,聚焦内外贸一体化特定领域、特定环节开展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试点,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三十七)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既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发展平台、“三同”产品宣传推广和边境仓、海外仓建设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内外贸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金融科技赋能,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2022年底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承保能力,为物流运输、对外贸易等行业开发专属特色保险产品。加强国内贸易险、进口预付款保险与出口贸易险联动,充分发挥国内贸易险在服务扩大内需战略、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

符合本措施和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国家和省级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加强部门协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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