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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政发〔2022〕10号)
2022-05-27 10:51  点击:1072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陕政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5-25
生效日期:2022-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要求,更大力度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

(一)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将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二)支持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打造进口商品集散地,强化进口贸易、保税展示、仓储分拨功能,优化口岸贸易环境,加快形成集进口、交易、仓储、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展示交易中心。(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贸易监管及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面增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银行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同时破除规模限制,吸纳优质中小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

(四)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放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单证审核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自主审核单证种类。允许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进行资金集中和轧差净额结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配套政策保障。跟进国家发展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和动态评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建立健全保税维修监管制度。出台自贸试验区及协同创新区保税维修综合评估办法,支持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重点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特色项目。(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西安海关、省税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七)推动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试点。复制推广北京、河南两地跨境电商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试点经验,支持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申请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八)积极拓展运用第五航权。推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外航开展客货合作业务,同时积极引导外航执飞西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九)探索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依托西安港“一带一路”和中铁联集“陆海联动、多点协同”两个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探索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简化多式联运手续,提高运输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西安铁路监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配合推进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多式联运电子运单数据标准、交换规则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则制度。推进铁公联运经营管理平台接取送达系统开发和线上运行,率先对铁公联运“一单制”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大海铁联运。积极开展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西安铁路监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

(十一)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实践探索。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探索中欧班列(西安)铁路联运提单融资新模式,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属性。(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安海关、陕西银保监局、西安铁路监管局、中铁西安局集团、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十二)宣传引导利用好自贸试验区期货政策。引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西安海关、陕西证监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账户体系管理

(十三)开展自贸试验区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构建以人民币结算账户为基础,账户业务规则统一,“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适当分离,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管理需要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安排部署启动西安市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十四)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及时掌握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相关规则,做好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宣传推广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十五)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需具备的政策环境、运行的体制机制、面临的风险进行探索研究,挖掘、遴选知识产权证券化培育对象,筛选专利作为基础资产标的,推动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做好准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知识产权局、陕西证监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

(十六)推动设立网络游戏审核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网络游戏在内的新兴数字出版产业,争取设立网络游戏审核试点。(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十七)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合理用地需求。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实行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整体供应,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重点项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实行应保尽保。(省自然资源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十八)促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公信力的商事仲裁体系形成。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内地约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针对商事争议,探索司法支持国际投资领域争端的方法与途径,促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公信力的商事仲裁体系形成。(省法院、省司法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打造便捷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服务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依托丝绸之路仲裁中心、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等法律平台,发挥贸促系统资源优势,通过经贸摩擦预警平台、贸法通平台、商法咨询热线、陕西调解中心、省贸促会商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的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市(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自贸试验区片区,强化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自贸试验区片区的沟通衔接,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涉及国家层面的权限下放,要积极与对口部委做好沟通,争取权限尽早下放;对省级层面的权限下放,要力争在2022年底前下放到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决守好安全稳定底线。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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